VR剧场中的表演权归谁——一个烧脑的问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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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本文通过AI语音输入(Aqua Voice)转文字创建。可能存在表述不一致之处,敬请留意。

VR剧场中的表演权归谁——一个烧脑的问题

大家好,最近过得怎么样?

我是全身追踪研究所的Hiro。

在上一篇关于表演权和全身追踪的文章中,我写了”虚拟形象外观是版权,动作是表演权——分开来看就清楚了”。

但当我开始思考VR剧场的时候,我的脑子就转不动了。来说说这个故事。

著作权法定义了两种”表演”

日本著作权法第2条第1项第3号定义了两种表演:

第一种:对著作物的表演(演绎剧本或乐谱)

第二种:虽不是对著作物的表演,但具有艺术性/娱乐性的表演(魔术、模仿秀等)

我上一篇文章假设的是第二种。但在VR剧场中,两者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了。

当信浓表演传统舞蹈时

具体例子:一位表演者使用”信浓”虚拟形象在VR空间中表演传统舞蹈。一位真实的艺伎穿戴着全身追踪传感器,通过虚拟形象进行表演。

表演权归谁?

情况A:”信浓”进行了戏剧性的表演。虚拟形象角色登上了舞台。版权(创作者)和戏剧表演权交织在一起。

情况B:里面的人(艺伎)进行了艺术性的表演。虚拟形象就像”服装”。表演权属于艺伎。

说实话,我不知道到底是哪种。

大概两者同时重叠

我的直觉说两者同时存在:

  • 艺伎的身体动作:艺术表演(属于个人)
  • 虚拟形象”信浓”的表现:戏剧表演(角色版权属于创作者)

这两者通过全身追踪融合成了一个表演。无法分离。这是现行法律没有预见到的情况。

可能有人会说”去问律师不就好了”。但即使是律师也很可能会说”没有先例”。

正因如此,我想和社区分享”这个问题是存在的”。即使没有答案,仅仅提出问题本身就有价值。

全身追踪同时是”实现表演的设备”和”创造新法律问题的设备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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