VR劇場中的表演權歸誰所有——一個令人費解的問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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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本文透過AI語音輸入(Aqua Voice)轉文字建立。可能存在表述不一致之處,敬請留意。

VR劇場中的表演權歸誰所有——一個令人費解的問題

你好,大家最近過得如何?

我是全身追蹤研究所的Hiro。

在我之前關於表演權和全身追蹤的文章中,我寫道「虛擬角色的外觀是著作權,動作是表演權——分開來看就清楚了。」

但當我開始思考VR劇場的那一刻,我的腦子就當機了。這就是那個故事。

著作權法定義了兩種「表演」

日本著作權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定義了兩種表演:

第一種:對著作物的表演(表演劇本或樂譜)

第二種:不是對著作物的表演但具有藝術性/娛樂性的表演(魔術、模仿等)

我之前的文章假設的是第二種。但在VR劇場中,兩者之間的界線變得模糊了。

當信濃表演傳統舞蹈時

具體例子:一位表演者使用「信濃」虛擬角色在VR空間中表演傳統舞蹈。一位真實的藝妓穿戴全身追蹤感測器,透過虛擬角色表演。

表演權歸誰所有?

案例A:「信濃」進行了戲劇表演。虛擬角色的角色出現在舞台上。著作權(創作者)和戲劇表演權交織在一起。

案例B:裡面的人(藝妓)進行了藝術表演。虛擬角色就像「服裝」。表演權屬於藝妓。

老實說,我不知道是哪一個。

可能兩者同時重疊

我的直覺說兩者同時適用:

  • 藝妓的身體動作:藝術表演(屬於個人)
  • 虛擬角色「信濃」的表現:戲劇表演(角色著作權屬於創作者)

這兩者透過全身追蹤融合為一場表演。它們無法被分離。這是現行法律未曾預料到的情況。

也許有人會說「去問律師就好了」。但即使是律師可能也會說「沒有判例」。

正因如此,我想與社群分享「這個問題的存在」。即使沒有答案,提出問題本身就有價值。

全身追蹤同時是「一種實現表演的裝置」和「一種產生新法律問題的裝置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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